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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表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于3月底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央属、区直、市直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企业同时报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同时报市、县(区)安监局。
二、从2008年第二季度起,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本单位上一季度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报辖区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各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上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和央属、区直、市直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企业同时报市安监局)。各辖区安监局应当在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上报市安监局。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属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帐,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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