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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惠政策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2001年12月31日)的规定(摘录):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8)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9)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17)以前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2]27号)的规定(摘录):

1、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挖潜改造、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与信息化建设;支持优势资源开发新建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支持大集团、大企业的组建、发展;支持按法律法规淘汰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技术工艺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转产或破产。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要设立该项资金。设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担保。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 “十五”期间每年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注入资金。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要设立该项资金。逐步增加科技三项费用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自治区本级达到1.5%,市(地)、县(市)分别达到1.3%、1.1%。
2、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自治区确定的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可达15%—30%。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技术开发费可据实际计入成本,当年计入有困难的,可在今后三年内分摊。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4、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工业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新办的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和医药等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和自治区支持的产业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支持工业企业安置劳动就业。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下同)的,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不足60%的,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用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
12、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用地可享受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和贷款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
13、鼓励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者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工业项目,也可采取参股、控股、购买产权、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利用外资,支持外资企业对工业项目再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
14、规范行政收费。有关部门的行政收费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除此之外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缴。
15、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城市市区企业原使用划拨的土地,允许以土地置换方式搬迁,其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该企业搬迁和建设。对采取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改为租赁方式用地。
16、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5%出资,或首期可实缴5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期满实缴资本应达到认缴金额的50%以上。
17、支持企业改制。改制国有企业在其它公司的权益经评估验证后,可作为注册资本金;其改制前已取得的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前置项目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允许改制企业原名称保留三年。允许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保留原名称。
18、放宽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产品荣获全国驰名商标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产品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均可申请直冠“广西”名称。
19、放宽企业集团注册条件。公司制企业申请设立集团,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并拥有三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6000万元,子公司数量不足三个,可允许母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名称冠以“集团”字样,待母公司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的,即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非公司制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母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并拥有五家子企业,母、子企业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5亿元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20、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都可享受前面第1条的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和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支持。
    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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