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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优惠政策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2]2号)的规定(摘录):
1、执行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中属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广西区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市投资独办或联办的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从事旅游、饮食、咨询、信息、商贸、物资、仓储、技术服务、科教文化、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卫生保健和其他公用服务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2、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自2001年起,房地产转让按市场指导价计收税费。当事人对市场指导价有异议的,可由当事人委托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收税费。市场指导价计算公式为:市场指导价=基准价×(1+调整因素)×成色×建筑面积。
3、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业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积极开展以BOT或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北政发[2002]9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有关优惠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02]32号)的规定(摘录):
1、园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园区内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5、对在园区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6、由事业性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7、园区内企业必须上交的有关规费,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并由管委会统收统交。
8、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以租赁方式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兴建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
9、在园区的开发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办公场所等项目,免交报建费用。
10、对园区项目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特事特办。
11、管委会通过园区土地滚动开发建立项目孵化基金,并为园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提供配套资金。
12、在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实行为期十年的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前五年专项资金扶持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五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


北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3]3号)的规定(摘录):
1、工业园区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管委会为投资者代办项目所需手续,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各行政机关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应提前通知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检查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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